筆譯價位民法條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示意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能 決議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翻譯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透露表現者,其表示有不合適時,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加上第五條的註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出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呈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天成翻譯公司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統一個標的" 但單據先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比力低了 當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競合"搞清晰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各人幫手解答我心中的迷惑 假設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兩邊在同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透露表現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兩邊說:兩邊合意由甲標的目的乙方購買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如果是純粹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200萬元 如果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個是正確謎底啊? 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以讓天成翻譯公司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手分析這個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掌控的答案 感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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